现在荷兰的蟹卡网用户前段时间跟我联系称,曾因抓捕大闸蟹而被警察警告甚至被罚款。据他反应当时情况是,他们捕抓了两桶大闸蟹,警察说这事违法的,他们就把蟹放回了捕抓地。谁曾想几个月后两人都收到了两千欧的罚单,还留案底五年。他们希望由此来提醒在荷华人,千万不要去捕抓大闸蟹。
只不过是在河边抓了一些老外眼中的“害虫”居然会因此触犯法律?因为几只蟹就要收如此高额的罚款?在荷兰,是否允许个人私自在内河水域抓捕螃蟹呢?这和在河里抓鱼有什么区别?
荷兰现行的《渔业法》(de Visserijwet)是在1963年订立的,在这个法律的副本中,将在内陆水域生存的龙虾和中华绒螯蟹(大闸蟹的学名)归类在了鱼类之中。虽然它们不属于受保护的濒危动物物种,但是私人捕捞大闸蟹是受到特定限制的。
荷兰《渔业法》第一章第四条说,荷兰的“内陆水域”也包括私人领地内的水域。使用篮筐或者盆子、渔网等工具从这些水域抓捕淡水龙虾或者大闸蟹,均属于“捕鱼”的范畴,而对“捕鱼”这一举动,《渔业法》里写有严格的规定,必须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。
华人抓蟹特别内行,甚至可以不用工具,赤手空拳抓捕大闸蟹。可是荷兰的法律偏偏不存在有机可乘的漏洞——《渔业法》第一章第三条就说:“从水中以捕鱼工具抓捕鱼或者以其他种种方式将鱼从水中抓走”,都属于捕鱼的范畴。所以,空手抓螃蟹,自然也属于捕鱼行为了。
既然抓蟹属于捕鱼,那么荷兰对捕鱼有哪些相关规定呢?《渔业法》第23章里规定,抓捕者必须自己手上持有抓捕龙虾与螃蟹的执照,或者已经得到拥有抓捕龙虾与螃蟹执照者的书面同意。使用职业性捕捞工具抓捕龙虾或螃蟹的时候,还得得到内陆水域捕鱼管理局(Kamer voor de Binnenvisserij)的批准。